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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启动实施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问题答疑(二)

所属项目: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

发布时间:201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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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实施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问题答疑(二)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09日 所属项目: 2015年内蒙古省标

1. 问:医疗机构如何变更配送关系

答:由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申请(旗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申请需经旗县药采办审核纸质材料),由盟市进行审核批办并在系统中变更配送关系,具体已盟市要求为准。

2. 问:生产企业是否能够变更或临时新增配送企业

答:生产企业是药品配送第一责任人,生产企业可以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经盟市报名或遴选的药品配送企业进行配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的,双方签订委托配送协议,在自治区药采平台建立配送关系。盟市对递交的纸质资料及在系统中建立的配送关系进行审核。

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后,如配送企业不能按照要求配送,生产企业向盟市药采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给与变更。

3.问:为什么通知中合格配送企业名单与系统中不匹配

答:承担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配送企业由盟市负责遴选,自治区网上备案。盟市遴选的且在自治区医药采平台备案成功的(通过盟市遴选、在自治区医药采平台备案成功这两条件必须同时满足)配送企业才具备网上配送的条件,盟市遴选成功并且网上备案成功的企业和配送区域已经初始化到系统中,由盟市负责审核开通。

4.问:配送企业能否议价是不是谁议价谁配送

答:医疗机构可以选择与生产企业议价,也可以选择配送企业议价,二者只能选择其一。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议价的,前提是配送企业取得了生产企业的议价授权,并在系统中与生产企业建立了配送关系。

5.问:配送企业已通过盟市遴选,但在2015年药品集中采购网上备案时少填报部分配送区域,如何补填生产企业在建立配送关系过程中在部分盟市无配送企业可选,该如何进行操作

答:配送企业,申请调整配送区域的,可由配送企业或盟市提出申请,自治区药采中心在系统中调整,再由盟市开展系统内审核工作;盟市申请增加或减少配送企业的,以盟市药采办文件报送自治区药采中心办理。备案成功的配送企业,配送区域在系统中暂未开通,请联系当地盟市开通即可。

6.问:更新内容需要在采购平台网上维护吗

  答:所有更新内容无须企业网上维护,直接递交纸质资料由自治区药采中心依据职能部门审查结论给予更新维护。

7.日常申投诉中企业名称变更交什么资料

  答:企业名称变更所需资料包括:业务受理表(需明确指出变更企业名称的系统)、被授权人委托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须有明确清晰的变更记录。

8.递交的集中受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采购系统企业和产品资质更新资料资料是否需要胶装

  答:需按附件中顺序装订,装订方式不做限制,不装订资料不予接收。

9. 更新资质的系统是哪个系统

  答:凡纳入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系统及内蒙古自治区低价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企业及产品。

10.资料没过期需要递交吗

  答:属有时效性的,在到期日前三个月,企业应及时提出信息维护申请,由企业被授权人在到期日前一个月将相关资质材料递交至内蒙古药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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