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卫药械字[2007]17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药品集中采购有关单位:
为保证北京市相关医疗机构临床药品的使用,经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研究决定,2006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成交)候选品种采购周期延长至2008年2月29日。请2006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成交人于2007年3月31日前,到2006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续签《购销合同》。成交人如有异议,请于2007年3月31日前将书面说明文件提交至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请各区县卫生局转知辖区内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