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进一步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医保药品支付与招标采购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45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保药品支付与招标采购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6〕21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提供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目录及中标结果和挂网议价品种议价结果的函》(津卫药函〔2016〕458号),我们对医保支付范围内符合招标目录以及医保支付范围外中标药品信息进行了梳理,现将拟列入专家评议的药品和不列入专家评议的中标药品信息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期限
2017年1月9日(星期一)至1月13日,公示5天。
二、企业申诉
(一)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如发现药品实际情况与公示信息不符,可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诉,并递交《通知》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市人力社保部门将组织专家评议新纳入医保支付的中标药品范围,合理确定原医保支付范围内属于招标目录及新纳入中标药品的支付标准。
政策咨询电话:15022593781、83218342
技术支持电话:(022)23399964转8020/8021/8022/8023
申诉递交地址:河西区黑牛城道40号4号楼4层408室
附件:公示专家评议药品范围
2017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