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各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为继续做好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的相关工作,确保各医疗机构能够及时采购和配备使用新型冠状肺炎诊疗防控药品、医用耗材,经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相关单位要继续按照《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防控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和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函〔2020〕24号)相关要求,做好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和配备使用工作。
本通知及桂医保函〔2020〕24号文件,自本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结束后自动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