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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3年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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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区(县)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医药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医保分局组织辖区内医药机构做好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压紧压实主体责任,指导辖区内医药机构及时做好购销合同签订、明确合同用量等工作,跟进中选结果执行情况、监督回款和跟踪监测使用进度,督促医药机构按时保量完成协议采购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及时上报存在问题,确保集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第九批国家集采首年采购周期从2024年3月30日至2025年3月29日,请相关医药机构提前做好有关品种备货工作。

  三、各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协议期内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并根据采购协议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首年协议采购量(详见省局文件附件3)。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第九批国家集采与省级集采重叠的共11个品种(详见省局文件附件5),自国家集采结果执行之日起,省际联盟集采相关中选/备选结果不再执行;执行国家中选结果,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

  五、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省组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中选产品预付医保基金方式的通知》(汕医保〔2022〕101号)要求,市医保中心已于2024年1月将2024年度国家(省)集采预付医保基金拨付到位,医疗机构应按要求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货款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六、执行期间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属地医保部门反馈。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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