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药采办函〔2012〕10号
各设区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卫生厅直属各医疗机构,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根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和《关于开展第八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闽药采办函〔2012〕9号)要求,决定对全省医疗机构第八批药品集中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第八批药品集中采购执行情况。
1.医疗机构贯彻执行第八批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政策和规定的情况;
2.药品网上采购情况;
3.医疗机构采购使用第八批中标、备案药品的情况;
4.医疗机构采购使用非中标药品情况;
5.医疗机构重点监控限额采购药品使用情况;
6.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回款情况;
7.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履约情况。
(二)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三)第八批中标药品医保编码对接情况。
二、督查方法
督查工作由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及部分设区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相关人员组成。
1.听取医疗机构第八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自查自纠情况汇报;
2.实地查阅医疗机构第八批药品集中采购情况。
三、督查范围
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各级医疗机构。抽取5家省属医疗机构;抽查4个设区市,并随机抽查其三级医疗机构1家、二级医疗机构1家、一级医疗机构1家。
四、督查时间
省属医疗机构: 2012年8月24-31日
设 区 市: 2012年9月3-7日
五、其他
1.督查期间,医疗机构分管药品集中采购的院领导、纠风办、药剂科、信息科、财务科负责人及药品采购等相关人员配合检查。
2.督查情况将向领导小组汇报,并进行通报。
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