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卫生计生局(委),委直委管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医改办、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药品耗材供应保障体系改革的通知》(陕医改办发﹝2016﹞8号)精神,指导各市组建药品耗材采购联合体,规范开展带量议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建采购联合体
组建药品耗材采购联合体落实带量采购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招采合一、量价挂钩,有效增强谈判主动权,获取采购规模优势,降低药品耗材虚高价格,保障药品耗材供应的重要举措。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引导,积极做好组织筹划工作。
(一)各设区市要依托辖区内一家规模较大的综合医院组建采购联合体。杨凌示范区可纳入咸阳市,韩城市可纳入渭南市。驻地在西安市的委直委管医院组建一个采购联合体。驻地在西安市以外的委直委管医院应参加所在地市的采购联合体。
(二)全省各级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原则上均可参加市级的采购联合体。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各地原有的县级采购联合体与市级采购联合体可同时并行,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开展不同药品耗材带量议价工作。
(三)各市采购联合体要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汇总医疗机构带量采购清单,拟定采购实施方案,编制带量采购药品耗材目录,提出入围规则,经联合体审定后,组织实施。
(四)各市采购联合体带量采购实施方案应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规范开展带量议价工作
(一)目录确定
1.各市采购联合体要梳理联合体内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使用情况,重点选取价格高、采购金额大、采购数量多的药品和耗材,细分质量类别,科学编制“采购目录”,具体到品种、剂型、规格(型号),多家生产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应细化到质量类别,由联合体内各医疗卫生机构依据“采购目录”分别按年度上报计划采购数量,经采购联合体统计汇总后,按一定比例确定实际采购数量。
2.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国家谈判药品、定点生产药品,按省采购平台公布的价格直接采购,联合体不再组织议价。国家和我省有特殊管制要求的药品耗材,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3.为切实做好常用低价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各市采购联合体可先在这几类药品中开展采购工作,要充分利用市场调节机制,合理议定价格,保障临床供应。
(二)带量采购
各采购联合体向药品生产企业或获得生产企业授权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带量采购,每种药品耗材每个质量类别原则上只有一家企业中标,医院按所报的质量类别和数量采购,对未达到或超过一定数量的,要有价格调整机制。
(三)议价原则
1.低价药品原则上按不突破日均费用西药3元、中成药5元的标准议价,重点以保障临床供应为主。其他药品(耗材)应参考省采购平台限价(或参考价)从严议价。
2.议价专家应由熟悉药品(耗材)采购供应和使用的药学人员、临床医学专家组成,可邀请医保(新合疗)、财务和物价等部门人员参加。
3.议价要以满足临床用药需求为根本目标,要结合采购数量、回款周期、距离等因素,合理议定药品耗材采购价格。对与省采购平台价格偏离度较大的药品耗材,要组织专家进行价格研判。议价全过程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4.为提高效率,减轻工作量,各联合体在开展带量议价时,对省采购平台公布的企业资质等材料,原则上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供。
(四)议价结果应用。
1.采购联合体要对议价结果(包含计划采购数量)面向相关企业及联合体内医疗机构进行公示。
2.联合体各医疗机构应执行议价结果,并与议价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合同需明确品种、剂型、规格(型号)、数量、采购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
3.除特殊情况外,在合同期内,议定的药品(耗材)价格不得随意上涨。
4.对暂时无法统一采购的品种,联合体可委托医院进行议价采购,联合体内各医院可共享议价结果。
三、加强平台建设
(一)为保证采购信息的准确、公开、透明,省采购平台是各采购联合体、医疗机构开展带量议价采购信息发布的唯一渠道。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要积极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要完善协作机制,提升平台服务功能,提供药品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资质、价格等相关信息,做好技术保障工作,并支持联合体内医疗机构在省采购平台执行带量采购结果。
(二)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负责在省采购平台上搭建采购联合体带量议价功能,为各采购联合体或医疗机构带量议价提供技术服务。
(三)如工作需要,各采购联合体可向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申请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确保议价工作规范严密。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