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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乌兰察布市增补旗县市区级及旗县市区级以下药品配送企业公开遴选的公告

所属项目: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

发布时间:201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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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乌兰察布市增补旗县市区级及旗县市区级以下药品配送企业公开遴选的公告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13日 所属项目: 2015年内蒙古省标

各药品生产经营及配送企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实施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内药采办字〔2016〕22号),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采购领导小组《关于对取消2015年药品集中采购系统旗县级及以下配送企业相关限制的复函》(内药采办便函【2016】4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旗县市区级及旗县市区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供应保障工作,经乌兰察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决定公开遴选乌兰察布市范围内旗县市区级及旗县市区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企业,现将有关公开遴选事宜公告如下:

一、药品配送企业报名资质

1、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GSP)、《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2013年1月1日以来没有因经营假劣药品而受到处罚,诚信记录良好。

3、2015年底企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

4、配送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管理规范,有规范的药品经营计算机管理系统。对药品经营已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对药品实施电子质量监管。

5、有能力承担乌兰察布市区域内旗县市区级及旗县市区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配送工作。能够保证低价药品及时、保质、足量配送到位。自网上订单确认起,急救药品须在4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配送不超过24小时,最长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特别是对偏远、边境乡镇苏木卫生院的药品网上订单,能够及时响应,并在规定时限内保质足量组织配送到位。配送乡镇苏木卫生院作为必备条件。

6、必须具备药品仓储用房、设备符合药品仓储要求。本市企业仓储用房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经营生物制品必须有冷库,容积不小于30立方米。

7、企业拥有产权的配送车辆不少于5辆(应包含至少1辆冷链配送车)。

8、所经营的药品,能够严格执行“两票制”。

二、配送企业须提交的材料

1、配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一式五份);

2、低价药品配送企业申请函(一式五份);

3、药品配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一式五份),报名时提供原件;

4、药品配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式五份),报名时提供原件;

5、药品配送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GSP)复印件(一式五份),报名时提供原件;

6、药品配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五份),报名时提供原件;

7、药品配送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式五份),报名时提供原件;

8、药品配送企业2015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一式五份);

9、药品配送企业仓储条件证明复印件(一式五份);

10、药品配送企业配送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等相关证件证明复印件(一式五份);

11、药品配送企业执业药师总人数证明(提供社保局缴费证明复印件)和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式五份),报名时提供原件。

12、药品配送企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证明文件(一式五份);

13、药品配送企业药品质量保证证明文件(一式五份);

14、配送企业承诺执行“两票制”承诺函(一式五份);

15、药品配送企业药品储备单位证明文件(一式五份);

16、配送承诺书(一式五份)。

三、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2016年12月14日上午8:30开始。

截止日期:2016年12月20日下午17:30结束。

报名地点:乌兰察布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集宁新区乌兰察布市卫生计生综合大楼616室)。

联系人:郭维华

联系电话:0474-8303191

四、其他事项

1、为优化药品流通配送环节,进一步保证全市药品正常配送,优先遴选已在本市参加过药品配送的配送企业,并与多数旗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良好配送关系的(已参加过2016年1月1日至11月30日乌兰察布市药品配送的配送企业,报名时需提供与生产企业签订的配送协议和与医疗机构签订的配送合同),有良好配送能力,能够执行“两票制”,能够配送中外合资药品的配送企业。

2、本次向社会公开遴选的旗县市区级及旗县市区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企业,承担乌兰察布市区域内的旗县市区级及旗县市区级以下药品配送工作。

3、报名受理现场报名,委托报名需有委托书并加盖公章。参加遴选企业按照本公告,配送企业提交材料要按照公告要求顺序装订胶粘材料并加盖公章同时予以密封。

4、参选企业必须保证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或经人举报,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药品配送企业按照本公告要求,在2016年12月20日17:30前向乌兰察布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并视为自愿放弃。

5、遴选上的配送企业必须按照报名要求对旗县市区级和基层同时配送,并按报名遴选第五条要求,做到及时配送。如只配送旗县市区级而对辖区内基层不配送或配送达不到50%一年后取消配送资格。

6、乌兰察布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制定配送企业遴选评分标准,并在接到配送企业申报材料之后,抽选专家召开评审会遴选药品配送企业,按照配送企业遴选评分标准进行评审打分,依据得分高低确定药品配送企业,公示之后报自治区备案。

                                               乌兰察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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