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相关投标人:
根据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执行浙江省在线交易产品全国最低价格联动结果的通知》(浙药采办发〔2018〕4号),以及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省在线交易产品执行全国最低价联动结果和2018年度医保支付标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从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二、采购平台信息调整
(一)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药品采购目录中,“联动(采购)价格、最高(医保)支付标准”届时将作相应调整。涉及价格调整的产品,医疗机构需重新勾选;已保存未提交的订单,需重新建立采购订单。
(二)采购配送中,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联动(采购)价格,原则上不高于最高(医保)支付标准。如高于最高(医保)支付标准,高于部分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三、其他
请各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相关投标人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确保本次全国最低价格联动工作和2018年度医保支付标准得到准确贯彻执行。
省药械采购中心联系方式,药品采购科:0571-86401737;信息技术科:0571-86401953。
附件:在线交易产品联动(采购)价格和最高(医保)支付标准(请登录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下载)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1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