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我中心于2015年12月30日转发了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2015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公告(一)》(以下简称《公告(一)》)后,陆续接到有关单位的咨询,经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商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公告(一)》领取企业用户名所需提交材料中《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已经过期,但已向当地省级以上食药监局申请换发新证的企业,可提供生产(经营)所在地省级以上食药监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并附已经过期《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在平台注册时可填写原《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号;
2.在《公告(一)》注意事项中明确一个被授权人只能代表一个投标企业领取账号和数字证书(同一集团或分公司可以指派同一被授权人领取账号和数字证书,但必须提供集团或分公司的法人授权书,集团分公司必须提供集团总公司证明文件,加盖集团总公司鲜章),其他人员递交的不予受理;
3.请各生产(经营)企业务必严格按照《公告(一)》中所规定的时间领取企业用户名及绑定数字证书,逾期不予受理。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