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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2019年辽宁省医疗机构邀请招标和撮合议价采购公告

所属项目:2019年辽宁省医疗机构邀请招标

发布时间:20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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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77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发〔2017〕27号)规定,依据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2018年6月—2019年6月医药价格和供应保障监测信息及部分公立医疗机构需求,经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开展药品撮合议价和邀请招标采购工作,欢迎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参与。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采购范围

  (一)撮合议价药品(详见附件1)。

  (二)邀请招标药品(详见附件2)。

  二、 采购方式

  (一) 邀请招标药品实行限价和参考价分类挂网采购。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发〔2017〕27号)规定,以通用名、剂型、规格进行区分。

  (二) 对撮合议价药品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进行撮合议价。

  三、 政策衔接

  参与撮合议价的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应产品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的原集中采购结果,自撮合议价结果执行时点自行废止。

  四、 材料申报

  (一)申报主体

  必须是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药品的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在国内不设总代理的,只接受一家一级代理商的报名)视同生产企业(下同)。

  对于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申报材料的,需要同时报送药品生产企业的授权书(详见附件3)。

  (二)申报内容

  生产企业的材料申报实行承诺制,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申报的所有材料和价格信息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对于参与本次集中采购的药品,无需在网上填报信息及参考价(限价),仅需递交纸质资料。

  具体包括:

  1. 授权书(附件3)。

  2. 承诺书(附件4)。

  3. 仅销售本公司药品的声明(附件5)。

  4. 药品基本信息表(附件6)。

  5. 全国各省现行采购价格信息申报表(附件7)

  6. 报价函(附件8)

  7. 参与辽宁省药品市场撮合议价承诺书(附件9)

  已在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的药品需要递交附件7、8、9(在附件8中标注我省挂网流水号);未在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的药品除提供附件1—8外,还需提供《药品注册批件》(《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药品质量标准、在有效期内的省(市)级或企业全检报告书(进口药品、港澳台地区药品需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授权口岸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进口药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及药品说明书的原件;未参与过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企业,产品议价成功后再行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领取账号、密码,完成相关操作。

  申报材料中的非中文材料,需同时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公证内容应包括中文翻译件与原文一致的内容。

  所有材料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递交人只限于生产企业被授权人,不接受传真件和邮寄件。

  所有申报资料应逐页加盖企业公章。

  在资料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在最终审核结果正式公布前,及时反馈给相关企业,相关企业必须按照要求来及时补充、澄清。在最终审核结果正式公布后,企业不允许对申报资料做任何修改。

  五、 价格信息的申报

  (一)申报

  由药品生产企业填报《全国各省现行采购价格信息申报表》(附件7),并在进行材料申报时单独提交。

  (二)具体要求

  1.价格信息采集时段为截至2019年9月30日全国各省现行采购价(包括本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所有包装的价格)。

  2.现行采购价包括招标采购、直接挂网采购等集中采购方式产生的正在执行的交易价格(不包括辽宁省价格,入市价和挂网自报价除外)。无论是否有交易记录均必须填报。

  3.如果被当地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宣布废止的价格信息不予采集(以当地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公告为准)。

  六、 申报材料和价格信息的公示与申诉、投诉处理

  药品生产企业申报的资料审核通过后,以及本生产企业申报的全国各省现行采购价信息,将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申诉、投诉,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被投诉举报查实的,将该企业纳入辽宁省医药购销诚信不良记录,并取消该企业参与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资格。对于恶意投诉举报的,一经查实的,将该企业纳入辽宁省医药购销诚信不良记录,并取消该企业参与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资格。

  七、 报价

  参加本次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采购资料申报的药品生产企业,均应按照要求进行初始报价,并在进行材料申报时单独提交《报价函》(附件8)。

  (一) 必须使用通用名报价,生产企业对每种药品只能有一个报价。

  (二) 报价使用货币及单位为人民币、元,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三) 口服制剂按最小零售包装报价,其他包装现行采购价按差比价规则进行计算;注射剂以支(瓶、袋)报价,零售包装价格以每支的价格直接乘以包装系数计算;外用制剂中的凝胶剂、滴眼液、滴鼻剂、滴耳剂、软膏剂、乳膏剂、喷雾剂、吸入剂等按支报价,外用制剂中贴膏、贴膜、贴片、栓剂等按基本包装报价,零售包装价格直接乘以包装系数计算。

  (四) 《报价函》上交后,不得更改。

  八、 材料申报时间

  参与集中采购活动的企业需将所有申报材料的纸质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到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药品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6)、《全国各省现行采购价格信息申报表》(附件7)和《报价函》(附件8)的电子版(Excel格式)发送至指定邮箱(lnjgzcc@163.com)。所有电子版须与纸质原件的信息完全一致。

  递交时间以纸质材料到达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受理。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如欲参加此次撮合议价和邀请招标活动,请按相关要求及时响应,如未及时响应,相关后果由生产企业自行承担。

  纸质材料递交时间:2019年10月17—22日(休息日除外),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九、 材料申报地点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B座806室)。

  十、 咨询电话

  联系电话:024-23447068 23447076

  电子邮箱:lnjgzcc@163.com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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