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泾源县、隆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区各医药机构,各相关医药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推动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以下简称全国中药饮片联采)中选结果在我区顺利落地实施,根据《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YYPLM-2024-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和相关工作要求,现就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区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详见附件)。
二、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周期。本次带量采购周期一年,自2026年3月1日至2027年2月28日。
(二)约定采购量。首年约定采购量以各医药机构确认的年需求量为准。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合同约定采购量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合同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履行合同约定。各医药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应在执行之日前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签订三方合同。医药机构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及时确保中选产品进入医院,根据采购需求量按月有序推进任务量完成。
(二)优化供需环境。各医药机构应按合同约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药品交易成本,提高药品配送积极性,保障药品供应稳定,原则上应在药品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结清。在执行过程中,医药机构要做好院内医务人员培训和政策解读,对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等情况,要做好解释说明和宣传引导,防范医患矛盾,营造良好就医环境。
(三)确保药品供应。中选企业应严格履行产品生产和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责任,按采购合同约定,及时、足量保障医药机构中选产品供应。中选企业应选择信誉度好、配送能力强的药品经营企业建立配送关系,原则上一家配送企业应实现以市为单位的区域内所有医药机构的药品配送,确保全区药品配送全覆盖。
(四)做好政策衔接。五市医保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好中选产品的医保基金预付等工作。医保药品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采购周期内主动降价的,以降价后的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借助平台信息化手段,加强医药机构集采中选产品使用进度监测,落实集采全流程管理措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