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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区】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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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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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南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7年06月06日 所属项目: 2016年重庆市南川区低价药项目,2017年重庆市...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南川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
南川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6〕18号)及重庆市卫生计生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卫药政发〔2016〕92号)要求,为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加强监管、促进规范,保障药品供应为原则,通过在药品采购中逐步推行“两票制”,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强化医药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两票制”的界定
    (一)“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购销发票,流通企业到公立医疗机构开一次购销发票。
    (二)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境内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或直接从境外生产企业进口药品的代理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以上情形在全国范围内仅限一家经营企业或总代理。
    (三)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总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不视为一票,但允许调拨一次。
    三、实施范围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
    1.2017年6月1日起,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药品采购全面实施“两票制”。
    2.鼓励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两票制”。 
    (二)分类实施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原购销渠道采购。
    2.除麻醉药品、中药饮片、第一类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外,其他药品均执行“两票制”。
    3.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采购药品时,可特殊处理。但在事后五日内向区级卫生计生部门报案。
    四、实施内容
    (一)公立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两票制”的有关要求。
    (二)药品目录调整过程中,选择部分品种试点开展药品网上带量采购工作(具体方案由区卫生计生委药品器械采购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配送企业按照“两票制”要求建立新的配送关系,完善供应覆盖区域,分级分类做好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三)建立药品配送企业备案制。全区各公立医疗机构在区联合体备案的配送企业中,根据“两票制”的相关政策,及时调整已遴选配送企业,通过“两票制”品种资源的重新整合分配,增加新的配送企业。通过“两票制”自动淘汰部分已遴选配送企业。
    (四)新的“两票制”配送关系的建立必须参考重庆市药交所官网公布的2016年企业的诚信档案和积分情况等。
    五、药品购销票据管理
    (一)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以及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二)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索要药品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货、账相符。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购进药品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三)公立医疗机构在进行药品网上采购、配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其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电子版(同一批次号的药品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两张发票的生产企业名称、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
    六、监督管理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按程序取消投标、中标、挂网和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对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除检查企业落实《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将企业实施“两票制”情况纳入检查范围。对企业违反“两票制”要求的情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通报卫生计生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发票管理,依法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
    (四)财政部门要对“两票制”电子信息追溯监管体系建设给予资金保障。
    (五)物价和工商部门要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六)商务部门要将推行“两票制”作为推动药品流通领域改革、现代药品流通方式发展的主要工作。
    其他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敢于担当,密切配合,做好监管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两票制”的推行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两票制”工作,充分认识“两票制”的目的和意义。要打破利益藩篱,破除地方保护,清理和废止在企业开办登记、药品采购、跨区域经营、配送商选择、连锁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的不合理政策和规定。减少对药品采购的行政干预。
    (二)各部门、单位要通过各种媒体,加大推行“两票制”宣传工作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解疑释惑,妥善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行“两票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并及时研究解决政策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配送企业实行城乡药品一体化配送,不能断供、缺货;在实施“两票制”过程中,加强对急救、短缺药品的配送,保障老百姓用药安全。
    (四)区卫生计生委将“两票制”工作纳入对公立医疗机构重点任务目标考核内容,确保“两票制”工作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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