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皖发改价费函【2023】98号)文件要求,镜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将对采购的非免疫规划疫苗收取储存运输费,现就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收费项目: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二、收费标准: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按10元/剂次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
三、收费主体:区疾控中心在接受疫苗生产企业运送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并验收合格后,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疫苗由区疾控中心配送至辖区各接种单位。
四、收费依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皖发改价费函【2023】98号)。
五、监督电话:0553-2863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