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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开化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新机制工作方案

所属项目:2017年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公立

发布时间:2017-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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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新机制工作方案
信息来源: 开化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25日 所属项目: 2017年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7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省卫生计生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全面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新机制试点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16〕67号)和《关于印发衢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新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衢卫发【2016】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转变药品采购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引导和监管,充分体现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活动中的主体地位。

(二)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切实降低群众看病费用负担;规范流通秩序,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的腐败行为。

(三)加强药品采购及供应的全过程综合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购销双方利益,强化履约行为管理。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药品采购和使用数据动态监测体系,加强医疗机构精细化管理以及对医疗机构运行情况的监管创新。

二、实施原则

(一)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分类采购、生产企业直接参与、量价挂钩、全程监控”的要求。

(二)保障临床诊疗和病患人群用药需求,坚持质量优先、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原则。

(三)坚持医院、医保、医药改革联动,互相促进,充分结合地方实际,积极探索药品采购及监督管理新机制。

三、价格谈判主体和组织形式

(一)价格谈判主体:为推进分级诊疗和慢性病规范管理工作的开展,结合我县实际,确定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与所有乡镇卫生院组成采购共同体进行价格谈判。鼓励公立医院也可与省市其它医疗机构组成采购共同体,进行了采购价格谈判。根据相关规定与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成交确认”的原则,通过谈判产生药品采购价格,在省药械采购平台完成自主采购。

(二)组织形式:成立县卫计局药品采购新机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局长;副组长:程土根(局纪检组长)、汪昌红(分管领导),成员:金方明(局督考办主任),郑坤华(局医政医管科科长),滕有土(局卫生物资药械采购中心主任),刘享平(县人民医院副院长),张晓群(县中医院副院长),周东明(县二院副院长),朱姣凤(县妇保院副院长),姜乐生(芹阳中心卫生院院长),杨卫东(池淮中心卫生院院长),汪仕平(华埠中心卫生院院长),鲁永华(马金中心卫生院院长),王土军(村头中心卫生院院长)。采购共同体在县卫计局药品采购新机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监督管理下,进行价格谈判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可参照省内试点城市经验做法。

四、价格谈判范围

在省药械采购平台网上交易的所有药品均可纳入价格谈判范围。采购共同体根据药品实际使用量和药品供需特点,编制药品采购目录,并结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定期调整。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治疗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国家谈判及国家定点生产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采购。

(二)对妇儿专科用药、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及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紧张的药品和其他暂未列入价格谈判的药品,可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采购。

(三)除上述(一)、(二)类别药品外,临床普遍使用、采购金额较高的药品,以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公布的中标药品为目录,进行价格谈判、采购。对达不到谈判要求、价格虚高不下的,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可采购省卫生计生委公布的中标药品目录以外的同类产品予以替代。

五、价格谈判要求

(一)带量采购

各采购主体(含医疗共同体,以下同)要以实际临床需求为导向,根据医疗机构用药情况,在省药品采购目录内进行遴选,汇总编制采购清单及采购量,签订采购合同,落实带量采购。

(二)自主采购

采购共同体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价格谈判结果必须在省药械采购平台如实申报。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国内总代理(无国内总代理的,应为从境外取得浙江省代理授权的唯一代理商)可视同生产企业。采购共同体不得以任何形式委托或邀请第三方参与价格谈判。

(三)阳光采购

采购共同体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价格谈判结果须通过单个药品价格降幅体现。各采购主体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及各种名目的利益输送。

六、工作计划和要求

(一)谈判方案制定及实施时间

我县采购共同体于2月10日前制定工作方案和计划,上报县药品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药品采购新机制主体为全县各公立医疗机构,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结合临床用药的实际需求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药品采购新机制工作,确保于2017年3月份启动药品谈判工作。

(二)谈判程序

1.发布公告。每批次自主报价前10天发布公告,明确谈判药品、报价方式、报价地点、相关要求等。

2.报名:厂商来院报名,医院对报名者进行审查登记,符合要求者发放承诺书。

3.信息录入:医院对拟谈判药品目录进行审定,并对基药、进口、原研、保护、低价药品进行标记。

4.自主报价。发布公告后10天后,开始接受报价,报价采取自愿一次性报价原则,由药品生产企业出具报价单,并加盖生产企业单位公章。

5.专家评分。在报价结束后1周内组织专家根据评分标准,进行综合打分。得分第一为采购品种,得分第二为备用品种。

6.结果公示。在发布公告的网站上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7.审批备案。在公示结束后将议价结果上报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及药械采购中心进行审批备案。

(三)实施医保资金预付

对医保目录内药品,各公立医疗机构按医保支付标准销售,医保经办机构按统一的支付标准结算;建立医保费用预付机制,次月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上月的医保费用;对医保药品支付额大,资金周转困难,分级管理和协议评价情况良好的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上年度2个月平均额度以内的医疗费用作为周转金。医保基金支付的预付款作暂付款处理。对非医保目录内药品,各公立医疗机构按不高于省药械采购平台公布的参考销售价格(首次为中标价格)销售。

(四)差额上缴同级财政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价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额部分上缴同级财政,经考核后奖励医疗机构。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实际采购价格高于实际销售价格的,其超出部分由医疗卫生机构自行承担。

(五)规范药品使用管理及采购数据上报

一是各公立医疗机构要落实责任,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达到规定的使用比例。进一步落实医院阳光用药要求,继续推行处方负面清单管理和处方点评制度,建立健全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晰清单制度,强化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二是建立药品采购、使用公示制度,规范药品遴选工作程序,严格控制抗菌药物临床使用,重点监控辅助用药和超常使用的药品。三是如实反映采购数据。采购共同体每次完成药品采购价格谈判后15个工作日内,必须及时向县、市、省药品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价格谈判结果(包括相关药品价格及采购数据等)。并将实际发生的交易相关信息数据如实在省药械采购平台上反映。四是药品配送企业要认真、细致和负责地做好药品供应和配送工作。

(六)落实采购中心统一点标及强化谈判全程监管

一是各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成交结果,执行局卫生物资药械采购中心统一在省药械采购平台点标采购方式方法,严格落实省药品中标目录范围内采购制度,严禁网下采购,严禁医疗单位自行采购,严禁目录外采购。二是局纪检、督考办和采购办,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对各公立医疗机构的基本用药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将对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新机制的监管工作贯穿全过程。三是加强对价格谈判的全过程监督。各采购主体要建立有效机制防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哄抬价格等行为,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严肃查处医院违反采购合同、违规网下采购等行为。对直接挂网采购药品的价格,要加强市场监测和跟踪,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秩序。

七、落实廉政风险防控及加强谈判各单位廉政制度建设

要加强谈判过程廉政制度建设,加强对药品遴选、采购清单制定、价格谈判过程的监管,坚决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防范和杜绝各种廉政风险。按照“依法依规采购、维护集体利益”的要求,主动接受管理和监督,时刻绷紧党风廉政这根弦,将廉政风险防控真正做到落实到位,全力打造“廉政型”团队。

八、其他

本方案自下文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省和市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变化,我县药品采购工作方案做相应调整。

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开化县财政局

开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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