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国保发〔2020〕34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国保办发〔2020〕59号)的要求,中心对截至2021年5月31日24:00时仍未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的企业做出账号注销、产品撤网的处理。中心多次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发布提交《承诺书》的通知,由于企业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有偏差,导致部分企业未能及时提交《承诺书》。
为保障医疗机构临床需求,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24:00时暂时恢复《承诺书》网上提交功能,拟恢复账号及产品挂网采购的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承诺书》及未按时提交《承诺书》的情况说明(需加盖公章及法人印章),提交后重新登录可恢复相关采购权限。逾期仍未提交《承诺书》的企业,将注销账号、停止其相关产品挂网采购,并计入失信名单,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负。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