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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东省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1年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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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公立医疗机构、驻深军队医疗机构,相关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41号)要求,现将我市落实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以下简称第五批国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落实第五批国采工作依托深圳药品交易平台(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开展。

  二、请本市公立医疗机构、驻深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加的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各采购主体)于2021年9月24日14:00至9月30日18:00期间与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及时签订购销三方合同。其中,自愿参加的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须先行登录深圳药品交易平台签订承诺函。

  三、请各采购主体提前做好相关药品清库备货工作,合理安排采购计划,规范采购订单管理,按时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可通过深圳药品交易平台查询),做好中选药品采购、使用、回款等工作。

  四、请各中选企业认真履行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保障主体责任,按照购销三方合同及时、足量供应中选药品。请相关配送企业及时响应中选药品采购订单,做好中选药品配送及确认回款等工作。

  五、我市定于2021年10月9日零时起执行第五批国采中选结果(附件1)及配套政策,有关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印发<关于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医保规〔2019〕2号)以及《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2)等相关规定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及相关部门反映。

  特此通知。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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