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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本市做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价采发〔2026〕1 号

所属项目:2025年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

发布时间:2026-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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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集采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开展的决策部署,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开展了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于2025年11月7日正式公布中选结果。为保障中选结果平稳执行、有序过渡,现就本市做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中选药品使用考核要求

与中选药品相同通用名(含剂型)的原本市中标药品(或挂网药品),如未获中选资格(以下简称“非中选药品”),但质量和疗效有保证,且价格适宜的,医疗机构可以在优先采购中选药品的前提下继续采购,原则上数量不得超过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含新获批药品)如符合本次集采申报资格要求,接受不高于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采购执行监测时不作为非中选药品统计。医疗机构采购符合上述条件的非中选药品的,视作符合“一品两规”要求。对纳入国家和本市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

二、保障临床合理用药需求

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临床药师的作用,加强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进一步强化合理用药考核。严格落实按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中选药品;相比于与中选药品具有相同或相当活性成分(特别是化学结构类似)、同等治疗效果(包括复方制剂)、临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在合理用药的基础上,应当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医疗机构要强化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准备,注重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要兼顾稳定药品供应、稳定临床用药,对中选药品不搞集中扎堆采购,对非中选药品不采取断药停药的“一刀切”做法,原则上同通用名(含剂型)非中选药品的配备比例保持在20%左右。

三、其他相关工作

(一)中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的医保支付政策暂不调整。

(二)中选药品货款支付、质量监管等其他有关问题,按照《关于本市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19〕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公布此次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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