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药采中心字〔2024〕205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通报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省份挂网价监测结果促进区域间价格公平均衡的函》(医保办函〔2024〕74号)相关要求,现开展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内蒙古自治区产品价格专项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调整范围
第一批至第七批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自治区产品中,在我区挂网价格高于集采中选价1.5倍且高于网络药店价格1.5倍以上的产品,包含同企业同通用名不同规格产品(见附件1)。
二、价格调整要求
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我区产品在平台的挂网价格应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的1.5倍或接续采购同品种最高中选价。
三、价格确认要求
(一)确认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9月29日12:00。
(二)确认方式
1.请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确认附件中的价格信息,企业若对药品价格调整结果有异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真实、有效、齐全的申诉资料。
2.企业递交申(投)诉材料包括:《业务受理表》(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3)、《情况说明》和相关清晰有效的佐证材料。
3.递交方式:通过网上递交材料的企业,登录【网上业务办理系统】-【专项业务模块】-【药品价格相关业务申诉通道】递交申(投)诉材料。
四、其他要求
(一)符合特定情形的药品可酌情豁免处置。一是拟处置药品与我区其他企业同通用名非中选的过评药品挂网价相比,日均治疗费用价格已处于或已调整至我区最低水平。二是针对药价风险品种中的口服固体制剂,按照药品说明书最大用量单日治疗费用低于1元。三是企业在收到处置通知不超过10个工作日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监测采集的网络药店价格为非正规授权渠道异常价格,或由于低于进货成本促销、“回流药”、串货等形成异常价格。
(二)请相关企业高度重视本次价格调整工作,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价格确认。未递交申(投)诉材料的视为接受价格调整。拒绝调整价格的,后续将按要求开展价格色标风险警示、信用评级处置等措施。
业务咨询:0471-4966290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