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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山东省《关于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所属项目:2020年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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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0年11月13日 所属项目: 2020年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项目(山东省)...

一、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都包括哪些药品患者何时能用上降价后的药品

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共55个品种,较前两批药品覆盖的病种和制剂种类也更为广泛。此次集采药品除了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的种类,还包括一些抗过敏药物、恶性肿瘤、精神类疾病的治疗药品等。制剂的种类除常见的口服常释剂型、缓控释剂型、小容量注射剂外,还包括口服溶液剂、颗粒剂、大容量注射剂、外用药物滴眼液等。2020年11月16日(周一)零时,全省各相关医疗机构全部启动采购和使用工作,患者到时就可以购买到相应的降价药品。

二、此次约定采购量的比例如何确定

和前两批集中带量采购约定采购量的比例计算方法不同,此次带量采购对抗菌药物的约定采购量比例做出了单独规定,抗菌药物根据中选企业数量的不同,约定采购量为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40%~70%,其余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50%~80%。

三、医保支付标准如何确定

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价格低于或等于中选价格的非中选药品,以实际价格作为支付标准。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非中选药品,各统筹区将医保个人首先自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并在3年内将医保支付标准调整为中选价格。同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高于中选产品价格。

四、中选产品的供应如何保障

加强中选药品采购供应全流程监管。对不能保障中选药品供应的企业,报国家联采办,并采取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不按规定采购中选药品、不按时结算药款的医疗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在医保总额指标、对公立医院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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