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医保招采函〔2024〕125号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在长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现就做好部分批次协议期内集采中选产品新年度采购工作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湘部队医院全部参加,鼓励其他医保协议医药机构自主参加。
(二)执行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协议期内集采批次
(一)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
(二)“第一、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和“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采
(三)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四批协议期满接续
(四)部分省际联盟、株洲市际联盟集采
(五)陕西九省联盟和江西干扰素联盟集采
三、约定采购量
各市州医保部门在组织签订采购协议时,综合考虑医疗机构上一采购年度实际使用情况、医疗技术进步和供应情况等因素,原则上以各批次首次执行文件为准,确保辖区内约定采购不少于上一采购周期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并重新确定本采购周期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并纳入监测考核,加强医疗机构执行集采政策的监督检查和通报考核。从本采购周期执行之日起,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采购情况将纳入新采购周期约定采购量的完成情况统计,保障中选产品的采购供应和使用。
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配套措施
签订三方购销协议。各市州医保部门三方购销协议签订工作原则上应在2025年2月前完成网上签订。
五、其他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确保中选产品采购比例符合要求。
(二)湘医保函〔2023〕76号中第五批三年期和第七批二年期已到期,未出续约结果前医疗机构仍按该文件规定执行。
(三)其他未明确事项按《关于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函〔2024〕35号)、《关于做好“第一、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和“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函〔2024〕24号)、《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部分批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采购)期满接续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函〔2023〕76号)、《关于做好江西河南省际联盟和株洲市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函〔2023〕77号)和《关于做好“陕西九省联盟”和“江西干扰素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函〔2024〕34号)等文件执行。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