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药品配送企业管理工作,提高药品配送能力,降低配送成本,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负担,保障我市医疗机构药品稳定供应。根据《关于对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兰医保〔2025〕53号) 文件要求,现将截止2025年12月20日,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如各药品配送企业出现配送不及时、配送率不达标等问题,各医疗机构及时向市、县区医保部门反映。
如有药品配送企业已和医疗机构签订协议,但未在此名单范围内的,1月10日前与市、县区医保部门联系,做好补充备案工作。后期,新增的配送企业或配送企业变更名称的、注销的、暂停配送工作的,应及时向所辖市、县区医保部门备案,我局将于每年年底向社会公布。
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