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药品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药品配送企业:
按照《关于开展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报名工作的通知》(内药采办字〔2015〕21号)及《关于公布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报名审核情况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16】9号)的有关要求,我中心对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的配送企业网上填报的信息进行了核对,包含盟市审核通过的新一轮旗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的配送企业和旗县级公立医院及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配送低价药品的配送企业。现将配送企业网上填写的备案信息进行公布。列入备案合格名单内的经营企业才可承担自治区新一轮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药品配送工作,并按照名单所列区域进行配送。
附件:
1.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备案合格名单及配送区域
2.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备案不合格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