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做好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函〔2023〕135号)、《关于做好上海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函〔2023〕272号)、《关于做好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函〔2024〕44号)相关要求,部分供应我省的中选药品在采购周期内月度配送率已累计2次低于50%,达到中选药品增补条件,按照先备供企业后中选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有4个药品新增为我省中选药品(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并执行。新增的中选药品参与新协议年度报量,其采购量计入医疗机构协议完成量。 特此通知。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