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药品配送企业:
为做好深圳市公立医院集团采购药品的供应保障工作,请与集团采购组织已签订《委托配送协议》的配送企业,切实按照《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规定(试行)》(深卫计规〔2016〕4号,以下简称《采购规定》)第十七条关于药品配送时限的规定,以及《委托配送协议》“第四、乙方权利与义务”中有关库存量的要求,做好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配送工作。
对于未按《委托配送协议》约定备货导致库存不足,以至于不能按《采购规定》要求的时限进行药品配送的,集团采购组织将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并告知所有医疗机构,必要时追究配送企业违约违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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