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92号)、《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赣医保发〔2019〕18号)等文件精神,依据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公示审核后的药品价格,制定了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江西非中选药品(第1、2、3批次)医保支付标准,现予以公示。无省级最低采购价和企业申报采购价高于网上采购价的药品,实施价格动态监测,暂缓制定药品支付标准。
一、公示时间
五个工作日:自2021年2月2日至2021年2月9日。
二、联系方式
医药服务管理处:0791-86313276 ybjyyfwc@126.com。
三、其它事项
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如对公示内容有疑议,可通过电话或发公函至指定邮箱反馈我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附件:关于江西省落实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非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公示.xlsx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