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2023年京津冀药品带量采购和2021年京津冀第二批带量联动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限价(成交参考价)公示结果,按照工作安排,现组织有关企业对相关产品信息及处理意见进行告知、澄清,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澄清时间
2023年12月1日10时至2023年12月4日12时
二、澄清方式
企业可登录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选择“带量采购-京津冀限价澄清”,对本企业相关被质疑产品限价及处理意见进行澄清,具体操作参见《2023年京津冀药品带量采购和2021年京津冀第二批带量联动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限价澄清操作手册》。未进行操作的则视同确认质疑内容。
三、相关要求
如企业不认可质疑内容,应充分列举原因理由并如实提供相应佐证材料,没有原因理由的,以本次处理意见为准。企业应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后续流程请关注平台通知提醒。
政策咨询:010-89152613
系统操作:010-63359338、010-63359686、010-63350020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