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计生委,区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97号)》的有关精神,促进药品质量提高,更好保障临床用药需求,现就做好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供应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批公布的批准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目录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简称“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下同)。在本采购周期内,允许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直接挂网,以企业提供并作出承诺的全国最低5省入围价的平均值作为我区挂网参考价,由医疗机构议定采购价格后采购。
二、在本采购周期内已入围的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如生产企业未提出直接挂网采购申请的,仍按原中标或原挂网结果执行。
三、适时开展原研药品和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的价格监测,确保价格趋向更加合理。
四、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