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有关要求,现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新版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商保创新药目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新版药品目录
自2026年1月1日起,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统一执行新版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做好药品编码数据库与智能监管子系统的对接,加强费用审核和基金监管。对本次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6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
谈判药品纳入“乙类药品”管理,各地乙类先行自付比例不区分险种,不区分类别,要逐步规范统一。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新增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我省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其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和医保规定报销。新版药品目录中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社部门不得公布其支付标准。
二、压实定点医疗机构谈判药品配备责任
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谈判药品配备和使用纳入协议管理,原则上应于2026年2月底前召开药事会,根据新版药品目录及时调整本机构用药目录,做到谈判药品“应采尽采、应配尽配”。谈判药品不受“一品两规”限制,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为由影响药品进院。原则上,谈判药品品种配备率省(部)属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其他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三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分别不低于40%、30%、20%,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不低于相应专科谈判药品品种的60%。2025年新增谈判药品配备率不低于以上要求,且不得将临时采购谈判药品计入配备率统计范围。对于麻醉、精神、放射性、肽激素等在药店限制销售的特殊谈判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应优先配备。
各地确定2026年度基金支出预算时,对于谈判药品,自医保目录准入之日起三年内,实行除外支付,暂不纳入DRG/DIP支付,发生费用折算权重(分值)纳入年度清算。医保部门要建立谈判药品落地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谈判药品配备情况的监测,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每月进行调度、每半年进行通报,凡配备率未达要求的,要及时进行约谈提醒。
三、完善“双通道”药品使用管理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政策及建立“单独支付”药品保障机制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83号)要求,将472种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及149种谈判转乙类药品全部纳入我省“双通道”药品目录。将321种用于肿瘤靶向、罕见病、传染病、精神疾病等疾病治疗的谈判药品、部分谈判转常规乙类药品及其他药品纳入单独支付药品管理范围。
对用于医保门诊特殊疾病治疗,且备注适应症支付范围与门诊特殊疾病相应病种保持一致的单独支付药品,按照门诊特殊疾病政策执行。对备注有多个适应症支付范围的单独支付药品,其适应症用于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时,按照门诊特殊疾病政策执行;按照规定用于其他疾病治疗的,继续按单独支付药品政策执行。配备“双通道”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各地医保部门要持续加强对“双通道”及单独支付药品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防范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四、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有效衔接
各地医保部门要落实《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医保发〔2025〕47号)要求,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的挂网、配备工作原则上参照医保谈判药品执行,保障临床诊疗需求和患者合理用药权限。
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不计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保自费率指标和集采中选可替代品种监测的范围。商保创新药目录中的创新药应用病例可不纳入医保按病种付费范围,经审核评议程序后支付。各地医保部门可探索支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备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并做好定点医药机构终端价格监测工作。
积极支持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推荐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互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参考使用商保创新药目录。支持商保机构根据商保创新药目录设计新产品、更新赔付范围、调整赔付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医保、工伤保险与商保“一站式”结算。
新版药品目录落地过程中,各地医保和人社部门要及时做好新闻宣传、政策解读、培训教育、运行监测等工作,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附件:1.《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