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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西省关于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5年江西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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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江西省关于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1年01月05日 所属项目: 2015年江西省标

各有关医药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开展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承诺主体及内容

参与江西省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采购的所有生产经营企业(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营企业),应及时登录我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按要求上传《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及《医药企业失信行为案例信息采集文书》。

二、企业信用承诺书的上传

(一)申报时限及逾期处置措施

自2021年1月1日起,请登录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提交《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截至2021年3月31日,仍未提交信用承诺函的,自2021年4月1日起,我省平台将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标或者挂网申请;自6月1日起,其已中标或挂网的医药产品,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平台予以撤网。

(二)上传方式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请登录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药品议价采购系统—议价采购入口—基础数据库管理—企业信息维护”,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请登录“耗材平台入口-医用耗材挂网交易系统-基础管理-企业信息维护”,下载《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模版,按要求填报并盖章后上传。

三、失信信息的报告

(一)报告主体

医药企业是失信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企业自身及其员工、委托代理企业失信行为发生地在江西的,医药企业应主动向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报告,且报告信息应及时、全面、完整、规范,不得瞒报、漏报、不报。

(二)报告时限

自2020年8月28日起发生《医药价格和招采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所列事项时,医药企业应自法院判决或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登录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上传失信行为案例信息采集文书。

(三)上传方式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请登录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药品议价采购系统—议价采购入口—基础数据库管理—企业信息维护”,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请登录“耗材平台入口-医用耗材挂网交易系统-基础管理-企业信息维护”,下载《失信行为案例信息采集文书》模版,按要求填报并盖章后上传。

四、信用的修复

(一)认定事实不清或认定事实错误,相关司法判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涉事企业可向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提出书面申请信用修复报告。

(二)医药企业发生主动修复信用行为可向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提出书面申请信用修复报告,包括修复措施针对的失信事项、修复措施的具体内容、修复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效果等。

联系方式:药品0791-88130800,耗材0791-88102300,网上操作0791-86205758,88150577。

附件:

1.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 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的通知

3. 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

江西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

2021年1月4日

附件 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5号).pdf
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4号).pdf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医保发[2020]2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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