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医药采购中心、异地就医结算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新版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商保创新药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要求,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地执行新版药品目录
(一)严格执行新版药品目录。国家新版药品目录全部纳入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各统筹区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甲乙分类等内容,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同步做好药品编码数据库与智能监管子系统的对接,加强费用审核和基金监管。
对本次调出目录的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2026年6月底前按原支付标准支付。
(二)统一药品目录支付标准。国家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支付标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竞价药品支付标准是医保对同一通用名药品的基金支付基准。新增国家集采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如有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上市,按照谈判药品支付标准支付。竞价药品和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和医保规定报销。
新版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统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文件、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支付标准。
(三)规范药品目录支付范围,各统筹区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只有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说明书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方可支付。医保支付范围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合理用药,不受限定支付范围影响。医保支付范围简化表述的,以药品说明书为准。
二、加强药品供应保障水平
(四)做好新增药品挂网。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要及时按规定将国家新版药品目录中的药品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督促相关企业加强目录内药品的供应保障,及时响应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患者临床用药需求,新增药品要于2025年12月底前在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谈判药品及新上市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支付标准,竞价药品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竞价时的报价。
(五)强化药品进院保障。各统筹区要指导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定点医疗机构要通畅谈判药品进院渠道,于2026年2月底前召开药事会,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对本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优化,确保“应配尽配”。暂无法纳入本机构供应目录的,要建立临时采购绿色通道,保障诊疗需求和患者权益。谈判药品可不受“一品两规”限制,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已纳入“双通道”管理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配备使用。对合理使用医保目录内创新药的病例,不适合按病种标准支付的,支持医疗机构自主申报特例单议。各地医保部门应简化程序、优化流程,按季度或月组织专家对特例单议病例进行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对相关病例实行按项目付费或调整该病例支付标准。
(六)完善“双通道”用药管理。国家谈判药品及竞价药品全部纳入自治区“双通道”管理,实行电子处方流转。自治区“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697种,门诊特殊用药目录178种。已调入常规乙类管理的谈判药品,仍执行前期“双通道”及门诊特殊用药管理政策。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分类管理原则,落实谈判药品门诊、药店医疗保障待遇政策,统筹做好“双通道”管理机制与门诊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用药、异地就医等政策的衔接,切实提升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
三、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的有效衔接
(七)推进商保创新药配备使用。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的挂网、配备工作原则上参照医保谈判药品执行,保障临床诊疗需求和患者合理用药权益。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不计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保自费率指标和集采中选可替代品种监测的范围。相关商业健康保险保障范围内商保创新药目录中的创新药应用病例可不纳入医保按病种付费范围,经审核评议程序后支付。
(八)推动纳入商业健康保险保障范围。各统筹区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支持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将商保创新药目录推荐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互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参考使用。支持商保机构根据商保创新药目录设计新产品、更新赔付范围、调整赔付方式,更好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探索开展医保、工伤保险与商保“一站式”结算。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附件:
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
2.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
3.内蒙古自治区民族药目录
4.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饮片目录
5.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目录
6.内蒙古自治区门诊特殊用药目录
7.内蒙古自治区“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