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卫生局,厅直属医疗卫生机构:
按照国家卫生部等九部委《 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和我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工作部署要求,我省通过网上集中采购,已形成《2009年云南省国家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成交品种目录》(以下简称《 目录》),并于2009 年12 月28 日开始网上交易。现将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使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基本药物采购问题
云南省药品耗材采购交易监督平台(http://www.ynyyzb.com.cn)是省政府组建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2010年起,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采购必须通过该平台进行。采购期为12 个月。
二、关于基本药物的使用问题
(一)全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二)全省政府举办的其它医疗卫生机构按药品销售总金额的不同比例使用基本药物。省、市、县级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比例分别不低于10%、20%、35% ,中医院等其它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10 %。
(三)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制度,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范围和服务功能,优先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应切实使用《目录》品种,原库存药品要及时清退或限期(不超过二个月)靠价销售。
三、各级医疗机构零售药品的加成问题
(一)昆明市、玉溪市、曲靖市三个试点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尽快在指定网站采购基本药物,自2010 年2 月25 日起,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2010 年拟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州、市基层医疗机构及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二)全省非试点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县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加成率目前先按照云南省发改委、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5]556 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基本药物付款方式的问题
基本药物成交品种价格按省发改委核定价格执行。试点过渡期间县以上医疗机构按原有支付方式进行付款,县以下医疗机构按新农合原支付方式进行付款。
五、各州、市卫生局要认真组织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对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和使用做好监督检查。3 月1 — 7 日,省卫生厅将会同省纪委、省监察厅对三个试点地区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零加成销售情况进行督查,对执行不力的地区进行问责。
云南省卫生厅
二O 一O 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