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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落实人社部谈判药品仿制药纳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7年上海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发布时间: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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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人社部谈判药品仿制药纳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 上海医药采购招标 发布时间: 2018年03月30日 所属项目:

各定点医药机构,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9号)文件要求,现就谈判药品仿制药纳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谈判药品仿制药均属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乙类目录范围,限定支付内容按照人社部发〔2017〕54号文件规定执行。谈判药品仿制药中的肿瘤靶向药品按定额标准自负(具体标准由市医保中心另行发文);谈判药品仿制药中的其他药品,按乙类药品20%自负比例支付。

二、谈判药品仿制药中的肿瘤靶向药品,由生产企业在不高于人社部发〔2017〕54号文件相应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以及本企业同品种全国省级药品采购平台采购价(列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除外)的基础上,申请挂网采购,挂网采购价即为该谈判药品仿制药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药品仿制药中的其他药品,在不高于人社部发〔2017〕54号文件相应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的基础上,挂网采购价参照本市2017年“新进医保目录药品”限价挂网采购办法(列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除外),由企业与医疗机构议定成交。

三、谈判药品仿制药规格与谈判药品不一致的,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计算。

四、各相关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配备谈判药品仿制药。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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