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鼓励仿制药和国家集中采购试点工作要求,做好我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药品”)采购相关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数据库一致性评价药品标记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标记品种限于国家已公布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含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
二、标记方式
拟将产品一致性评价药品标记项由“否”变更为“是”的企业,需使用数字证书(USB-KEY)登录平台,通过“注册与申报”-“产品申报”-“产品信息变更”-“新增产品变更”路径申请更新一致性评价标记内容(操作详见附件)。企业申请更新的内容经公示质疑、澄清等流程后同步至基础数据库。
特别提示:之前已申报更新完成的一致性评价药品无需再次申报标记。
三、其他事项
1、一致性评价标记更新功能日常开放,企业可随时申请更新。请企业及时申报更新该项内容,以免影响后续工作开展。
2、一致性评价标记有效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官网截屏、药品注册批件(药品补充申请批件)或食药监部门官网公告,上传一项有效证明即可。
3、后续工作安排请及时关注通知公告。
特此通知。
咨询电话:政策咨询010-66414516-832
平台操作010-66414516-821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