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发〔2025〕10号)等文件规定,现对医药商业贿赂案源部分失信企业评定失信等级,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失信等级评定
本次正式评价“失信”企业29家,“严重失信”企业17家,“特别严重失信”企业2家。(详见附件)
失信行为: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下发2024年第三、四季度医药商业贿赂案源信息,及对应法院刑事判决书信息,相关失信企业向医院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疗器械等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
二、处置措施
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5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5版)》相关规定,对于配送企业,根据信用评价结果限制或中止配送企业其在贵州省的配送资格1-5年;对于生产企业,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限制或中止相关涉案产品或全部产品挂网、投标资格。
评价结果自2026年7月1日起效,有效期三年。
贵州省医保基金运行服务中心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