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
按照《2017年西藏自治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藏卫发〔2017〕317号)及2017年西藏自治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等相关要求,为确保我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网上药品采购工作有序开展,现就药品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选择和确定配送企业
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第一责任人,应保障药品及时、足量供应,必须建立覆盖西藏自治区的配送网络。生产企业可选择直接配送或自行委托采购平台公布的“2017年西藏自治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配送(详见附件1)。
鼓励生产企业优先选择能担当、有社会责任、配送能力强、配送业绩好、配送辐射能力和服务能力强、信誉好、医疗机构认同程度高的配送企业。
二、建立配送关系时间
请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自主建立配送关系,于2017年12月20日前,自行登录采购平台进行网上维护,并填写《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配送关系建立表》(详见附件2),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现场递交至自治区药品采购服务管理中心。否则,视为生产企业直接配送。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同一地市,同一产品(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选择1家配送企业,同一生产企业所有药品最多选择3家配送企业。
(二)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的配送关系建立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保网上采购配送工作有序开展。确需变更配送关系的,原则上经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双方同意,并填写《药品生产企业变更配送企业报备表》(详见附件3),报自治区药品采购服务管理中心备案。因配送关系解除产生的纠纷事宜由双方自行解决。
联系地址:西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药品采购服务管理中心(拉萨市罗布林卡南路2号)
联系电话:0891-6826211
附件:
1.配送企业名单
2.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配送关系建立表
3.药品生产企业变更配送企业报备表
西藏自治区药品采购服务管理中心
2017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