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4号)和《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8〕415号),为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采购价格调整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请各相关企业按照文件要求于9月20日前递交调价申请。我中心将根据企业申请,及时将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所涉及的挂网药品价格调整为企业申请价格。
附件:1、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调税降价情况
2、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采购价格调整申请函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1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