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
根据《青海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通知>的通知》(青卫药政〔2016〕5号)精神,我中心根据省卫生计生委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的生产企业请登录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http://www.qhwst.gov.cn/ypzb)在药品交易系统中确定我省的配送企业。如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请报送配送方案。
二、参加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的生产企业请于2016年7月7日前将确定的配送关系表或直接配送方案报省药品采购中心。
三、药品配送按照青海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青海省2015年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青医改〔2015〕12号)文件执行。
四、采购周期:2016年-2017年。
五、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临床需求,与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数量,按国家谈判价格直接网上采购,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采购和使用谈判药品。医疗机构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超过30天。医疗机构采购数量暂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
联系人:巢老师
联系电话:0971-6109372
附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6〕515号)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