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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市关于本市落实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协同的工作提示

所属项目:2018年上海市全面实施药品挂网

发布时间: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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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104号)有关要求,平稳推进本市药品价格专项治理工作,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均衡,现就本市落实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
协同工作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有国家监测价的议价药品
(一)全面议价药品
本市全面议价药品,议价价格高于监测价的,医疗机构应主动与企业重新议价,将价格调整至监测价或以下;议价价格不高于监测价的仍按照全面议价规定执行。
(二)定点药店药品
此次价格治理政策同步联动至定点药店,药店上传价格高于监测价的需主动调整至监测价或以下(按加成率加成后);限药店药品的价格也需按国家要求回归至监测价或以下。
(三)集采非中标药品
集采非中标药品议价价格高于监测价的,医疗机构应主动与企业重新议价,将价格调整至监测价或以下;议价价格不高于监测价的仍按现有规定执行。
二、无国家监测价的议价药品
(一)风险提示
针对本市已挂网且暂未匹配到挂网监测价的药品,经了解该药品全国挂网情况后,市药事所将开展其价格公允性评估。对于价格明显高于同品种本市挂网采购价格的药品,分以下两步进行价高风险提示:
3月1日起,市药事所将电话通知价格异常药品的生产企业,
进行价格风险提示,鼓励企业主动向市药事所递交书面降价申请。
3月下旬起,对于价格偏高仍未降价的药品,系统将在医疗机构议价及采购时设置风险提示,请医药机构考虑实际临床需要谨慎采购。如产品降价至公允性评估价后,系统将及时撤销风险提示。
(二)日常监管
对于价格异常的药品均将纳入本市重点监控名单,如企业主动降至公允评估价,则自动调出;
市药事所将按照全面议价药品的相关文件对价格异常药品的价格、采购数量等开展监管工作。
三、注意事项
1.2024年2月5日零点,阳光平台将推送本市议价药品监测价红线,请医疗机构与企业重新议价。2024年3月25日起,如医院未完成重新议价的,将以监测价作为医院议价;定点药店未重新上传价格的,将以监测价(按加成率加成后)作为药店上传价格。
2.生产企业可凭法人授权书至市药事所查询本企业药品监测价格。
3.对监测价如有疑义的,请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药事所受理后将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服务科021-31773266
药采科021-31773271
联采科021-31773218
监督科021-31773226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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