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级医疗机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海南省实施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医用耗材)限价阳光采购规则(试行)》及有关配套政策要求,我省拟于9月中旬上线试运行医药价格综合监管第三方监测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第三方监测系统”),正式启动医药价格第三方监测工作。为确保系统能够及时有效从采购平台抓取药品医用耗材交易的回款信息,请各医疗机构和企业按要求在采购平台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及时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回款信息操作。请各医疗机构和企业于通知发布之日起,严格按照操作手册(见附件)流程,完成好本单位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的回款信息操作。第三方监测系统将从本月开始正式抓取各医疗机构回款信息,并在次月10日前对回款情况单独打分,将打分结果纳入月度评分表,按月推送给各医疗机构。
二、提前做好其他药品回款信息操作。第三方监测系统上线后,将试运行三个月(时间为2020年9月中旬至2020年12月底),在此期间,请各医疗机构和企业在完成集中采购回款信息操作同时,着手完成其他药品的回款信息操作。试运行期过后,第三方监测系统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将线上交易的所有药品情况纳入月度评分表。
三、明确做好回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及时回款对减轻企业负担和优化自贸港建设营商环境具有现实意义。医疗机构应加强与企业沟通,确保回款信息操作及时衔接,对不能及时进行回款信息确认产生评分较低情形的,由各单位自行承担。医疗机构和企业不得伪造回款操作信息,一经查实将严格按采购平台有关规则惩戒。
四、耗材回款信息操作流程另行通知。
附件:海南省药品分类采购系统回款流程操作手册(2020年9月版)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