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关于投标人对《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区药品集中配送服务》项目(招标编号:GN2023-36-7462)招标文件以下内容提出的疑问,现答疑回复如下:
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2.2.3(1)技术部分评分标准经营范围具备满足临床医疗用药的经营范围:具有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及部分消毒灭菌制剂的得基础分2分,不满足的不得分;在此基础上经营范围具有化学原料药、抗生素、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麻醉药品的,每具有1项的加0.5分,最高5分。注:以投标人提供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评分。
问:药监局对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审批范围里没有“消毒灭菌制剂”,此类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内均无“消毒灭菌制剂”此项目,我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消毒剂销售”一项,请问该项提供营业执照是否认可?
答复:对于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审批范围里没有“消毒灭菌制剂”,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注明的,投标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同样予以认可。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2.2.3(1)技术部分评分标准业绩三级及以上医院药品配送业绩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为三级及以上医院提供药品集中配送(集中配送指以医院为单位的集中配送,市级及以上为平台的区域集中配送除外)的,每提供1家医院业绩的得1分,满分10分。
注:1、投标人须提供合同扫描件及能体现医院等级的院方证明或医院官网截图或卫健委网站查询截图,否则可能导致不被认可。2、提供药品配送合同扫描件,原件中标后备查。3、若为同一份合同,本项与省属医院药品配送业绩不重复计分,投标人自行注明业绩类型。
问1:这里的“药品集中配送”业绩,是否必须在合同中包含“集中配送”,例如某医院药品配送协议中无“集中配送”,是否确认为集中配送业绩?同时某医院药品集中配送协议书签订时间为2018年1月,合同签订服务5年区间包含2020年1月1日,同时配送业务还在进行中。是否算合格的集中配送业绩?
问2:事实依据:根据2018 年安徽省相关文件,大部分市级公立医疗机构组建联合体进行组织药品集中配送招标,入选后,合同由各个医院单独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目前安徽只有省属医院是自主采购招标的集中配送。此条参数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
答复:(1)投标企业能够提供与医院签订的正式药品配送购销合同、供货协议,以上业绩为药品配送类似业绩,即使合同名称中没有包含“集中配送”,也可确认为配送业绩;
(2)三级及以上医院药品配送业绩要求提供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如果是在2020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合同,则不确认为配送业绩。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详细评审标准2.2.3(2)投标报价评分标准投标报价2、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国家谈判品种、国家集采品种、安徽省谈判品种等政府谈判品种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问:国家政策执行包含:国家谈判品种、国家集采品种、安徽省谈判品种等。其中国家集采品种是否可理解为包含“国家集中采购以及安徽省参与的各种多省区域联盟集中采购和安徽省集中采购品种”。
答复:国家政策执行包含国家集中采购以及安徽省参与的各种多省区域联盟集中采购和安徽省集中采购品种。
4、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六条:所供药品的计价和回款期限2.回款期限:各配送方每月所供药品货款,院方在货到并验收合格且开具发票后9个月内付清该月各配送方货款。国家或安徽省有政策规定的,按政策执行。
问:此条款里的“9个月内付清该月各配送方货款”的回款方式未明确,是否为电汇?
答复:具体按医院的付款流程执行。
5、奖项荣誉: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证书颁发日为准),投标人每获得一项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奖项、证书的得0.5分,满分2分。注:投标人须提供证书扫描件。
事实依据: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奖项、证书与此次招标的内容无关,且对新晋企业有限制性,不能充分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
答复: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奖项、证书反映了企业在履行社会义务、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方面作出的贡献,是社会对企业的认可,且该条款未指明需要提供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此条按招标文件执行。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