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国保办〔2018〕4号),国家将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及2017年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中的抗癌药品(以下简称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重新确定了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现就我区开展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价格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附件1)。
二、申报时间
2018年8月20日-2018年9月7日
三、申报地点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药械处(宁夏自治区银川市解放西街101号)
四、申报要求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申报调整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国家调整后的相应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时提交报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价格调整申报表》(附件2和附件3),如有弄虚作假情况的,一经核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2018年9月底前更新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相关药品价格。
(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申报调整价格的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或者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将取消其在我区的挂网(中标)资格。
联 系 人:田莉
联系电话:(传真):0951-5024242
附件.doc
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
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