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疫苗生产企业(或进口疫苗境内代理机构)授权委托书。
2、第二类疫苗中标产品配送/区域仓储报告表。
3、疫苗生产企业(或进口疫苗境内代理机构)的企业资质文件复印件(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等)和药品批准证明性文件。
4、疫苗配送企业和河北省内区域仓储企业的资质文件复印件(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
5、生产企业(或进口疫苗境内代理机构)与配送企业、河北省内区域仓储企业签订的委托配送、储存合同、质量协议复印件。
6、疫苗生产企业对委托配送企业、河北省内区域仓储企业的审计报告。
7、疫苗配送企业和河北省内区域仓储企业承诺随时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遵守药品GSP相关要求,不得将所接受的委托配送再次委托的承诺书(加盖疫苗配送企业和区域仓储企业公章)。
8、申报材料目录及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备注: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在签订委托配送、区域仓储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报告,一家疫苗生产企业提供一套报告资料,所有报告资料加盖生产企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