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单位
1、华润白城医药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中旗额木庭高勒苏木巴扎拉嘎卫生院于5月26日、6月8日采购的复方丹参片未配送。
2、内蒙古泽强医药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中旗额木庭高勒苏木巴扎拉嘎卫生院于5月8日采购的华佗再造丸未配送。
3、内蒙古瑞坤医药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中旗额木庭高勒苏木巴扎拉嘎卫生院于 5月8日采购的盐酸异丙嗪注射液未配送。
4、内蒙古国康医药有限公司:扎赉特旗中医院在兴安盟药采平台,于6月20日前未能采购到呋塞米注射液,以至于线下采购。(盟行署调研)
5、内蒙古华源怡康医药有限公司:扎赉特旗中医院在兴安盟药采平台,于6月20日前未能采购到阿昔洛韦片,以至于线下采购。(盟行署调研)
二、违约处理
根据《兴安盟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合同》第五条(三)、第九条(一)条款内容,对违约单位扣除相应保证金。
1、扣除华润白城医药有限公司保证金一万元 ;
2、扣除内蒙古泽强医药有限公司保证金伍仟元;
3、扣除内蒙古瑞坤医药有限公司保证金伍仟元;
4、扣除内蒙古国康医药有限公司保证金伍仟元;
5、扣除内蒙古华源怡康医药有限公司保证金伍仟元。
兴安盟医保局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