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将3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00号)文件精神,应相关企业申请(截止2017年9月6日),现将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中所涉及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以及挂网采购药品的企业报价和议价结果调整为企业申请价格。
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两票制”要求,做好配送关系选择、调整和确认工作,按照调整后的价格进行网上药品采购。
所涉及药品未在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注册的,请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时登录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进行注册。
附件:调整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国家谈判药品价格明细(第四批)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