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
按照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1号)和包头市医保局《关于印发包头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考核工作方案(试行)》(包医保发〔2023〕35号)要求,结合包头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实际,市医保局对我市已备案配送企业和已纳入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开通包头配送区域的配送企业进行了考核,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公示内容
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未在我市开展集中采购配送业务的79家药品配送企业和1055家医用耗材配送企业(见附件),我市将取消其包头市集中采购配送资格。
二、公示时间
2023年5月16日至2023年5月22日
三、工作要求
(一)企业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公示期内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齐全的申(投)诉材料及佐证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递交至包头市政务大厅西附楼416室,或将纸质材料扫描成清晰的PDF电子版,发送至邮箱btyzb2011@163.com,邮件主题标明企业名称+办理事项,我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
(二)申(投)诉受理时间:公示期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三)申(投)诉材料包括:包头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申(投)诉受理表(见附件)和佐证材料。
申诉咨询:0472-6185845 纪律投诉:0472-6169511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