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第10号公告《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决定,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规定,根据《玉溪市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工作方案》(玉政办通〔2018〕1号)文件明确的药品采购范围,经研究决定,停止《玉溪市公立医院2018年药品采购询价目录》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的采购询价,具体品规如下:
| 序号 | 药品通用名 | 规格 | 剂型 | 包装 | 国产/ | 备注 |
| 材质 | 进口 |
| 783 | 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 | 10ml | 口服溶液剂 | | 国产 | 停止询价 |
| 784 | 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 | 10ml | 口服溶液剂 | | 澳美制药厂 | 停止询价 |
玉溪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