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常态化制度化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第十一批国家集采)落地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贵州省供应清单(详见附件)。
二、执行日期及采购周期
中选结果于2026年2月28日起实施,采购周期至2028年12月31日。首年采购周期为2026年2月28日至2027年2月27日。
三、中选药品挂网维护
(一)第十一批国家集采在贵州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官方网址https://fuwu.pubs.ylbzj.guizhou.gov.cn/hsa-pass-hallEnter/index.html#/,以下简称“系统”)执行。所有中选企业(含联合体内所有企业)均按中选价格直接挂网供应,中选企业如有未在“供应清单”内的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其他规格和包装产品,应当基于其中选药品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挂网价格。
(二)在贵州省供应清单中的药品,未在贵州系统挂网的,生产企业通过登录系统-业务导航-流程指引-药品挂网数据管理-药品挂网确认步骤进行挂网确认;已在贵州系统挂网的,将由系统自动调整项目及挂网价格。
(三)未在贵州省供应清单中的药品,已在贵州系统挂网的,由系统自动调整项目及挂网价格,不得以撤网代替调价;未在贵州系统挂网但有任务量的,生产企业通过登录系统-业务导航-流程指引-药品挂网数据管理-药品挂网确认步骤进行挂网确认。
(四)挂网后的中选企业需登录系统进行药品配送关系的搭建工作,确保医疗机构2月28日起能在系统正常下单采购。
四、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将优先使用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
(二)第十一批国集采与省际联盟中选结果重叠的品种,按照联盟集采相关文件要求,自执行之日起执行本次集采中选结果。以联合体中选的企业共享约定采购量,共同承担履行集采协议的供应责任,原则上一家医疗机构只与联合体内一家中选企业签订履约协议。采购协议每年一签,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文件明确的采购日期止,请相关采购主体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备货工作。
(三)中选企业应做好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自主委托配送业绩优良的企业搭建配送关系,原则上每个市(州)不低于2家,且配送面能覆盖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如有不能保障供应或不供应的情况发生,将按照信用评价制度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为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采购平台将定期汇总统计各级医疗机构使用中选品种的进度及完成情况,密切关注可能发生可替代药品异常使用情况。各市(州)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政策宣传和解读,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厂牌调整的,指导医疗机构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讲明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管理要求,做好向患者的解释引导工作。
(五)各医疗机构须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文件要求,严格落实集中带量采购政策,确保任务量的完成,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确保中选药品惠及广大患者,保证政策及时准确实施。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师和药师的培训和政策解读,同时做好患者的解释说明和宣传。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