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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进一步做好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阳

发布时间:202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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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

  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师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药机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可及性和覆盖面,满足群众就近购买集采药品需求,打通集采药品落地最后“一公里”,促进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三进”),现将自治区、兵团开展“三进”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药品品种范围。自治区、兵团正在执行且中选企业承诺保障供应的集采中选药品。

  (二)参加单位范围。具有公立性质的基层医疗机构(包括村/连队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下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参加药品集采。鼓励并引导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加药品集采,并配备一定数量集采药品。

  二、主要内容

  (一)产品申报。相关中选企业按照自愿申报、主动承诺的原则,通过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平台”)“三进”专项模块,在线提交《承诺书》(附件1),申请纳入自治区、兵团集采药品“三进”清单。中选企业需使用CA证书登录系统完成签章,确保申报信息真实有效。招采平台在药品挂网目录中为纳入“三进”品种清单的中选产品设置专属“三进药品”标识。

  (二)产品调整。建立自治区、兵团集采药品“三进”目录清单动态管理机制。由自治区医保局牵头按月进行动态调整,动态管理结果将通过自治区、兵团招采平台向社会公布。协议到期且接续未中选的集采药品,及时调出清单并同步取消招采平台挂网目录中的对应标识。如中选产品出现供应中断、企业放弃供应等不适宜继续纳入等情况,将在招采平台挂网目录中取消“三进药品”标识。

  (三)价格承诺。公立基层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定点民营医院应按照属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要求,销售集采药品不得高于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即中选价格)。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含门诊统筹药店)供应集采药品,鼓励按照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销售,允许在集采中选价格的基础上加成不超过15%销售,具体由各地规定。因市场环境、生产效率、商业模式、竞争格局等变化而出现集采药品实际采购价格显著低于中选价格的,定点医药机构应及时向医保部门报告。

  (四)采购政策。各地医保部门要在组织集采报量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知辖区内医药机构,提供省级集采平台账号,协助做好招采平台采购账号申请,政策解读和平台操作方法培训。在集采药品报量时,支持紧密型医共体作为整体报量。参加集采的基层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就报量清单内的在用药品报量,如实填报上年度实际采购量和下年度需求量,鼓励零售药店参与报量。支持暂未参加报量的定点医药机构通过平台下单采购中选药品。中选结果产生后,各地医保部门及时组织已报量的医药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合同,督促医药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并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中选企业应按合同保质保量按时供应,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供应。

  (五)供应保障。中选企业是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的药品中选企业应按不高于集采药品中选的价格及时足量供应中选药品,及时在招采平台确定配送企业,监督配送企业按时配送到位。配送企业应及时响应和配送,不得因订单数量、地理位置等原因拒绝配送、拖延配送。对无正当理由不能保障稳定供应、超中选价格供应的,属地医保部门要及时约谈中选企业或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经约谈后仍拒不整改的,自治区、兵团医保局可取消其集采药品“三进”资格、将相应药品品种调出清单并纳入集采评估指标,情节严重的按照信用评级依规给予处理。

  三、配套措施

  (一)标准化建设激励。鼓励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的医药机构做到“五统一”,即统一张贴“三进”药品标识,提升社会辨识度。统一设置销售专柜(区),规范集采药品管理。统一公示药品集采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确保价格信息公开透明。统一进行销售价格承诺,切实减轻群众购药负担。统一公布医保部门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相关医药机构实际配备集采药品品种数量应达到一定要求,原则上零售药店不少于50种、民营综合型三级医院不少于80种、其他民营医院不少于50种,民营专科医疗机构可适度放宽要求。对于实际配备集采药品品种数量达到要求、设置集采药品专区专柜、规范执行价格政策、按要求扫码追溯码的零售药店或民营医院,可由属地医保部门授予“集采示范药店/医院”标识牌。同时,药店需建立内部奖励机制,将集采药品销售情况纳入员工绩效奖励指标,对表现突出的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充分调动员工推广集采药品的积极性。

  (二)医保政策倾斜。招采平台将标注“三进药品”标识的品种在挂网目录中优先置顶展示,鼓励全疆医药机构优先采购。在比价小程序比价信息页面对相关“三进”产品进行标识,方便群众选择价格适宜的药店购药。各属地医保部门将医药机构遴选、采购、配备“三进药品”标识品种的情况,通过系统纳入医保定点机构绩效评价核心指标,在医保定点准入、门诊统筹定点、慢特病定点、双通道药品定点认定,以及质量保证金减免、医保资金预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修复等工作中,对达标机构予以优先考虑。“三进”单位要按购销协议与企业及时结算集采药品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鼓励各地自行探索集采药品支付激励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集采药品“三进”工作是巩固集采改革成果、提升群众用药获得感的重要举措,各地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统筹谋划,将其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积极做好与医保门诊统筹、医保报销、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等政策的衔接。强化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二)畅通监督渠道。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的监督管理,畅通社会监督举报通道,督促参加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单位在醒目显著位置,统一张贴医保集采领域违规行为举报电话、投诉受理渠道及线索反映方式,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引导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平价销售中选产品。

  (三)规范日常监管。严格落实协议管理,对医药机构采购中选产品进度明显滞后,未规范执行价格政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合同约定的,要按照协议要求给予相应处置。对刻意引导患者购买高价非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自治区、兵团关于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记分管理。对中选药品配备数量未达到条件或未执行集采价格政策的“集采示范药店”,经约谈整改不到位的摘除标识牌等。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集采药品“三进”政策培训,提高参加单位政策执行力度和服务能力。通过官网、媒体、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宣传栏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药品比价程序中“三进药品”标识的含义、惠民意义及查询方式,引导群众优先选择配备“三进药品”标识品种的机构购药。挖掘推广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成效案例,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三进”工作的良好氛围。政策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兵团医疗保障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

202 6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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