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104号)有关要求,国家医疗保障局已先后下发四版监测价,现将本市协同调整国家监测价,落实价格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监测价(第四版)涉及监测价更新的药品详见附件。4月30日起,系统将以更新后监测价作为议价红线推送,原议价价格高于监测价的,医疗机构应重新进行议价。价格治理政策同步联动至定点药店,定点药店上传价格高于监测价(按加成率加成后)的应主动进行价格调整。医药机构可在“议价情况查询”内下载本机构议价信息进行参考。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4年4月28日